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没有被法定限制和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按规定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交共同分摊费用的。
除上述条件外,业主委员会主任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业主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其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汪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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