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钱物和非法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费的;
(四)在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业主权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用途的;
(六)满1年以上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20%以上的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汪洪宣
发布者:匿名